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113执3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安曲江品高企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绿地集团西安置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西安曲江品高企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绿地集团西安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113民初81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绿地集团西安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西安曲江品高企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13民初815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绿地集团西安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嗣后,本院通过查询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绿地集团西安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384905元,其中执行费5589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陕0113民初815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超
审判员文丛达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