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802民初4370号
原告:***,女,196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论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论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大衢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307566690R,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万田乡九华北大道****。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大衢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并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