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衢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大衢建设有限公司、衢州鸿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8民终12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大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万田乡九华北大道509幢801-806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衢州鸿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辉埠镇东乡村。
法定代表人:**凤,经理。
上诉人浙江大衢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衢州鸿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9)浙0802民初39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上诉人浙江大衢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诉讼费交纳通知书,要求其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现上诉人浙江大衢建设有限公司在法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浙江大衢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