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衢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大衢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803民初1363号 原告:***,男,196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君奕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君奕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大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信安西路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307566690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芝霞,女,系浙江大衢建设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郑华建,浙江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被告:***,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原告***与被告浙江大衢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9月9日诉前登记,2022年11月9日原告***申请司法鉴定,2023年2月15日鉴定人浙江**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终止鉴定,退回送鉴资料。本院2023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