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衢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大衢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8民终11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大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万田乡九华北大道509幢801-806室。 法定代表人:张芝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美娟,浙江论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女,199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三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大衢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2020)浙0822民初17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大衢建设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大衢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浙江大衢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545元,减半收取2272.50元,由上诉人浙江大衢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新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