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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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8民终11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大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万田乡九华北大道509幢801-806室。
法定代表人:张芝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美娟,浙江论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女,199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三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大衢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2020)浙0822民初17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大衢建设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大衢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浙江大衢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545元,减半收取2272.50元,由上诉人浙江大衢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新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