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2执保724号
申请人:长沙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景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炀,湖南大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丰林,湖南大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嘹亮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涛。
申请人长沙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嘹亮科技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嘹亮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长沙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其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投保金额为50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以此作为本次保全申请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嘹亮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长沙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向湘菱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文静
书 记 员 陈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