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荣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长沙市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02民初10821号之一
反诉原告:长沙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车站北路194号瑞丰家园2栋101房。
法定代表人:李景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柏炀,湖南大鲲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被告:***,男,汉族,1992年9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汨罗市。
委托代理人:丁雪晴,湖南简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易可,湖南简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长沙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登记。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长沙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对原告***提出反诉。2019年10月29日,反诉原告长沙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长沙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长沙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170元,由反诉原告长沙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谭 今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 飘
书 记 员  吴婷莎
附:裁定引用法律条文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准许本诉原告撤诉的,应当对反诉继续审理;被告申请撤回反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