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荣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与长沙市荣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11民初3269号
原告: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空军航空维修技术学院),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跳马镇田心桥。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巨星,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荣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湘湖街道车站北路194号瑞丰家园2号栋604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空军航空维修技术学院)与被告长沙市荣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原告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空军航空维修技术学院)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空军航空维修技术学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空军航空维修技术学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612.5元(已因撤诉减半收取),由原告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空军航空维修技术学院)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文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