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3财保1637号
申请人:山东济大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县仁凤镇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继留,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法兰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马鞍山路**。
法定代表人:吴英军,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济大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济南法兰信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济大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济大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法兰信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山东济大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赵勇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锟
担保情况说明
申请人山东济大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提供担保。如保全申请有误自愿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