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12704号
原告:无锡诺贝特流体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和桥镇永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578145265P。
法定代表人:孙志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吉亚(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星燃石化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越华路116号办公副楼自编八层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43659279Y。
法定代表人:廖力奋。
原告无锡诺贝特流体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贝特公司)与被告广东星燃石化设计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诺贝特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诺贝特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诺贝特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10元,由诺贝特公司负担。
审判员 储哲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