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财保751号
申请人:无锡诺贝特流体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和桥镇永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578145265P。
法定代表人:孙志永,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广东星燃石化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越华路116号办公副楼自编八层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43659279Y。
法定代表人:廖力奋。
申请人无锡诺贝特流体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贝特公司)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东星燃石化设计院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18万元,并由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诺贝特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广东星燃石化设计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
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诺贝特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储哲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