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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郴州市雄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新贵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华融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1003民初1353号
原告:郴州市雄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小飞,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新贵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苏仙区。
法定代表人:曹行,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华融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法定代表人:蒋安荣,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郴州市雄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新贵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华融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8日以已与被告湖南新贵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华融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郴州市雄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