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盛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123民初1103号
原告:内蒙古盛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山河湾滨河街商业2-15楼5井门店。
法定代表人:***。
被告: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盛乐经济园区盛乐五街南侧。
法定代表人:***。
原告内蒙古盛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2021年7月15日,内蒙古盛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内蒙古盛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19元(本院已减半收取),由内蒙古盛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