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盛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盛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123民初1103号 原告:内蒙古盛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山河湾滨河街商业2-15楼5井门店。 法定代表人:***。 被告: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盛乐经济园区盛乐五街南侧。 法定代表人:***。 原告内蒙古盛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2021年7月15日,内蒙古盛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内蒙古盛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19元(本院已减半收取),由内蒙古盛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