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鑫松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桂0107民初1490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7月18日出生,住址:广西钦州市钦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时萱,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大学东路170号南宁科德五金机电城E街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MA5L1N2PO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时萱,被告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返还原告***K9发电机配件即6个喷油嘴(市场单价为4000元)和6个钢套头(市场单价为2800元);二、判令被告将返还的6个喷油嘴和6个钢套头安装回原告的***K9发电机,确保该发电机恢复至被拆除配件前的状态;三、判令被告酌情赔偿原告误工费及材料损耗费共计10000元;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长期专业从事粉碎树枝的行业,即回收园林部门砍下来的绿化树树枝,经粉碎处理后出售给家具厂用于制作家具。2020年6月底,原告用于供电给粉碎机的***K9发电机发生故障,动力不足,供电效率降低。2020年7月初,经原告请求,被告指派工作人员(电话:133××××6651)上门检查,该工作人员检查后称,发电机配件损害,需更换新的零件,随后将发电机上的6个喷油嘴和6个钢套头拆除带走。之后,因原告与被告对于维修金额及维修费用支付方式无法达成一致,原告遂请求被告返还被告拆除的零件,并恢复原状,被告虽然口头同意,但至今没有付诸行动。经统计,因被告延误返还配件导致原告发电机一直处于闲置状态,从而耽误原告工作,且因回收的树枝无法及时粉碎,已腐烂无法加工出售,造成原告误工和材料损耗损失共计60000元。该工作人员是被告的员工,其行为是职务行为,因此其行为产生的后果应由被告承担。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鑫**公司辩称:原告所诉事实和被告没有任何关系,被告从不知道此事,原告所称的工作人员并不是被告公司的员工,被告也不知道原告提供的手机号码133××××6651是谁在使用。被告公司的经营范围是销售新的发电机,并负责被告公司出售的发电机的售后服务,从不负责其他来源的发电机的售后。且为被告客户提供售后服务的主体也不是被告公司,都是由生产厂家负责售后,如果买家使用在被告处购买的发电机出现问题,被告公司会负责与该发电机的生产厂家联系,由生产厂家派人前往进行维修。被告公司规模较小仅有几个人,其中法定代表人本人负责销售,其他工作人员有文员、导购,未设置负责修理的工作人员。被告从未听说过原告***的名字,对原告提供的通话录音证据均不予认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6月,原告因自用的供电给粉碎机的***K9发电机发生故障需找人维修,故与手机号码为133××××6651的人员联系,而后此人上门为原告检查故障发电机,并将发电机上的部分零配件拆下带走。此后原告与该人员因维修事宜无法达成一致,致使该发电机被拆除的零配件一直未维修亦未返还原告,原告遂提起诉讼,诉请如前。本案庭审中,原告自认在其起诉后,已收到对方返还的发电机零配件,但尚未对相关数量进行清点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主张与被告之间存在修理承揽合同关系,仅能提供133××××6651的联系电话及相关通话记录,无该手机号码使用人的任何信息;被告亦否认曾揽收原告的故障发电机维修业务;虽庭审中被告还称:该联系人发给原告的定位是被告的公司住所地、曾看到此人在被告公司的营业场所工作、对方在本案起诉后已将发电机配件退回原告等,但即使该133××××6651号码的使用人是被告的工作人员,却并不能排除存在此人揽私活的可能,以上情节仍不足以推出就是被告公司承揽了原告的故障发电机维修业务的结论,现有证据未能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不足以证明被告曾指派工作人员为原告维修故障发电机的事实,本院不予确认。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不充分,理由不充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3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梁 娴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吴 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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