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6595号
原告:上海创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上海中军哈工大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上海创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军哈工大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因本院需要公告向被告送达诉讼材料,故本案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刘 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的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管理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