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泉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泉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天津聚福龙港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8民初1032号
原告:沈阳泉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新民市高台子乡腰高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81578381487Y。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盘锦市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股东。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宝成,天津观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聚福龙港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区(静海区总部经济大楼西楼13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MA07787408。
法定代表人:于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受理的原告沈阳泉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聚福龙港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疑难复杂,且需较长时间鉴定,不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需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边永泽
人民陪审员朱华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