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泉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泉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天津聚福龙港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8民初1032号之一
原告:沈阳泉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新民市高台子乡腰高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81578381487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盘锦市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股东。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宝成,天津观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聚福龙港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区(静海区总部经济大楼西楼13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MA07787408。
法定代表人:于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泉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聚福龙港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9年6月5日10时30分在本院大邱庄法庭开庭审理此案,因原告沈阳泉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4元,由原告沈阳泉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边永泽
人民陪审员朱华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