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华益联合科技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华益联合科技有限公司、新疆远建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0105财保41号
申请人:乌鲁木齐华益联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西路162号2幢3-602室。
法定代表人:倪国卓,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远建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喀纳斯湖北路455号新疆软件园F2楼宇第7、8、9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乌鲁木齐华益联合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新疆远建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因欠款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远建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价值161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出具保单保函(保单号:6453130181820180000401),作为申请人乌鲁木齐华益联合科技有限公司诉前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乌鲁木齐华益联合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保全申请及提供的保全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新疆远建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乌鲁木齐南湖广场支行银行账号为30×××29账户中价值161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段俏丽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