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华益联合科技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博创力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华益联合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0105财保1号
申请人:乌鲁木齐博创力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西虹东路109号华凌贸易城2楼A区4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乌鲁木齐华益联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西路162号2幢3-602室。
法定代表人:倪国卓,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乌鲁木齐博创力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乌鲁木齐华益联合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乌鲁木齐华益联合科技有限公司价值1805608元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出具了保单号为PZPP201965010145000003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申请人乌鲁木齐博创力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乌鲁木齐博创力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保全申请及提供的保全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乌鲁木齐华益联合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南湖广场支行,账号为:30×××29银行账户中价值1805608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段俏丽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