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702民初7134号
原告:常德市新开源门窗幕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东江街道新安社区5组(武陵区工业园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商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德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深柳镇***村子***与洞庭大道交汇处子龙商务中心1栋17楼17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常德市新开源门窗幕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德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常德市新开源门窗幕墙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常德市新开源门窗幕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