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永顺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与德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德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702民初7126号
原告:常德市武陵区永顺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东江街道办事处**碈社区常德大道1508号(钢材大市场16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经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德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深柳镇***村子***与洞庭大道交汇处子龙商务中心1栋17楼17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德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经营场所常德***旅游度假区七里桥街道***社区**大道省水上运动管理中心院内。
负责人:***。
原告常德市武陵区永顺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德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德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常德市武陵区永顺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常德市武陵区永顺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