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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726民初515号 原告:***,男,汉族。 原告:***,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湖南开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门县正兴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宝峰街道中渡社区奉天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湖南子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子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德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深柳镇子龙庵村子龙大道与洞庭大道交汇处子龙商务中心1栋17楼17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湖南省武陵区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第三人:四川思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大源街168号附2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石门县正兴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德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思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