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慈利县泓维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德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821民初2118号 原告:慈利县泓维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慈利县通津铺镇市场河村(原化工二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政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深柳镇子龙庵村子龙大道与洞庭大道交汇处子龙商务中心1栋17楼17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慈利县经济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慈利县零阳街道笔架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慈利县泓维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德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6日立案后,原告慈利县泓维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慈利县泓维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慈利县泓维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7608.49元,减半收取计33804.25元,由原告慈利县泓维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