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东尤水汽能节能有限公司

湖南东尤水汽能节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211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钰塬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新建东路35号阳光锦城2栋3108房。
法定代表人唐友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伟,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东尤水汽能节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松路459号东方红小区延农综合楼14楼1471。
法定代表人黄国和。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会明,男,196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原告湖南钰塬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东尤水汽能节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作出(2021)湘0104民初211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湖南东尤水汽能节能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华兴支行4305××××0810账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长沙市天心支行9430××××9999账户、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麓谷科技支行4318××××3373账户。申请人湖南钰塬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南钰塬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㈣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东尤水汽能节能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华兴支行4305××××0810账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长沙市天心支行9430××××9999账户、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麓谷科技支行4318××××3373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吕鸣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