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执11222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钰塬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新建东路**阳光锦城****。
法定代表人:唐友良。
被执行人:湖南东尤水汽能节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松路**东方红小区延农综合楼**1471iv>
法定代表人:黄国和。
申请执行人湖南钰塬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东尤水汽能节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104民初2118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湖南东尤水汽能节能有限公司至今未按该生效调解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东尤水汽能节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9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59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丽琴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屈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