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南兴建设有限公司

长沙得泰物资有限公司、湖南南兴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5执2679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得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月湖街道月湖市场A区27栋1单元1-7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李丽波,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南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湘中大道泓泽星城东侧二楼。
法定代表人:刘海燕。
申请执行人长沙得泰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南兴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05民初10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南兴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南南兴建设有限公司收入人民币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曾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