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南兴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华祥正龙暖通工程设备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湖南南兴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21财保1062号
申请人:湖北华祥正龙暖通工程设备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580921948J,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安沙镇谭坊村鱼子塘组**。
负责人:罗国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旌晶,湖南同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荣,湖南同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74485654N,,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
负责人:李友意,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南兴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055845617G,住所地:湖南,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湘中大道泓泽星城东侧**
法定代表人:刘海燕。
申请人湖北华祥正龙暖通工程设备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南南兴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南兴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华祥正龙暖通工程设备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纠纷进入诉讼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南兴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北华祥正龙暖通工程设备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审判员  谢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吴家昭
书记员曾可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