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南兴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颂兴泽实业有限公司、湖南南兴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103民初465号
原告:湖南颂兴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526号云鼎公馆A栋2812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南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湘中大道泓泽星城东侧二楼。
法定代表人:龙国盛。
原告湖南颂兴泽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南兴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受理。2022年2月17日,原告湖南颂兴泽实业有限公司以被告湖南南兴建设有限公司基本履行应当承担的所有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南兴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湖南颂兴泽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颂兴泽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609元、保全费1195元,合计2804元,由原告湖南颂兴泽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冯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