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南兴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南兴建设有限公司、湖南新台贸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湘0103执保1473号
申请人湖南南兴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湘中大道泓泽星城东侧。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南新台贸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502号冶金大院院内老办公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南欣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板仓南路29号新长海中心服务外包基地3栋A座50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的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湖南南兴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南兴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欣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新台贸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
执行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冯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