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博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077江苏新奥翔体育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州市城投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等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5民初1077号
原告:江苏新奥翔体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镇江路409号。
法定代表人:李少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屠江南,江苏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淑洋,江苏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城投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水木年华花园1-4号。
法定代表人:常建强。
被告: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鸣新中路26号。
法定代表人:沈琳,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秀凤,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科,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搏奥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常芙公路教工公寓丁单元301室。
法定代表人:卞凤娟。
原告江苏新奥翔体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城投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江苏搏奥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立案后,通知江苏新奥翔体育工程有限公司按涉案招标项目中标金额补缴相应的案件受理费,江苏新奥翔体育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期缴纳。后,原告江苏新奥翔体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新奥翔体育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新奥翔体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审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江苏新奥翔体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管祖彦
审判员  范晓荣
审判员  张小全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