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航冷却塔有限公司

江苏金航冷却塔有限公司与苏州阳光新地置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505执182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金航冷却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该公司业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阳光新地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漆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正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江苏金航冷却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阳光新地置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虎商初字第15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我院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苏州阳光新地置业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嗣后,申请执行人江苏金航冷却塔有限公司以已被执行人已经自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其本人意思自治,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应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虎商初字第150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弛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范力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