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南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华耀城(南阳)实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3执异109号
案外人:陆海栋,男,198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
案外人:王华,女,1982年9月1日出生,蒙古族,住宁夏青铜峡市。
二案外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海峰,男,汉族,1983年2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系案外人陆海栋弟弟。
申请执行人:南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张衡东路**。
法定代表人:杨振中,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阳)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信臣南二路与长江路交叉口南500米/div>
法定代表人:杨贤辉,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南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南阳)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陆海栋、王华于2020年8月17日对执行***(南阳)实业有限公司宛市土国用(2016)第0023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土地使用权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在审查此案过程中,案外人陆海栋、王华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陆海栋、王华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的请求,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陆海栋、王华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焦怡琳
审判员  杨峨生
审判员  王 浩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