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26财保57号
申请人:***裕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咸丰县高乐山镇小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6MA488J8G9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荆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毅尔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一路118号3栋2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MA62Q5QC9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裕隆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毅尔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余额(以法院执行网络系统查控为准),以249170元为限。申请人***裕隆商贸有限公司以其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金额为249170元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以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毅尔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以法院执行网络系统查控为准)在24917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期限为2022年9月9日至2023年9月8日。
案件申请费1766元,由***裕隆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