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核西北建设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经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肥东分公司与中核西北建设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22民初7817号之一
申请人:安徽省经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肥东分公司,营业场所肥东县撮镇镇工业聚居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073903390H(1-1)。
负责人:李勇,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核西北建设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278号财富广场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3614625C。
法定代表人:轩家全,执行董事。
申请人安徽省经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肥东分公司与被申请人中核西北建设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作出(2019)皖0122民初781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中核西北建设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5万元或保全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安徽省经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肥东分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省经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肥东分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中核西北建设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5万元的冻结或对被申请人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保全;
二、解除对申请人安徽省经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肥东分公司所有的为申请保全提供担保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牌号:皖A×××××)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鲁青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丁波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