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核西北建设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

核工业西北安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安徽东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103执708号
申请执行人:核工业西北安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轩家全,该××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东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安徽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该××执行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核工业西北安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东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已在协调处理中,且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庐民一初字第016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高鹏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