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核西北建设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核工业西北安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庐执字第0120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执行人:核工业西北安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轩家全,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核工业西北安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撤回对该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庐民一初字第022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高鹏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杨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