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民辖终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沙县中奕电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金沙县鼓场街道长安路237号汇金大厦C栋26楼4号。
法定代表人:凌泽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阳振兴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瑞金中路51号怡信数码港一层A1。
法定代表人:陈科。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简移、许剑,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金沙县中奕电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阳振兴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20)黔0103民初4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金沙县中奕电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一、涉案合同是格式合同,双方合同中关于管辖的约定,缺乏真实意义表示,该管辖条款为无效条款;二、本案合同签订地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为贵州金沙县。本案应当由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予以管辖并审理。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本案移送至金沙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涉案合同中就本案争议的解决方式约定为“协商不成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均在合同中签字盖章,是对其民事权利义务的处分,根据现有的证据材料无法证实存在该管辖条款的签署违反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同时该条款亦不存在约定无效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合同约定管辖的规定,属有效约定。故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法院对该案裁定驳回管辖异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以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晓智
审判员 隋凤清
审判员 石 勇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覃桢榕
书记员刘睿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