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振兴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贵阳振兴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贵州省锦屏中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103民初9957号
原告:贵阳振兴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瑞金中路51号怡信数码港一层A1。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冷简移、***,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省锦屏中学,住所地:锦屏县三江镇赤溪坪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贵阳振兴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省锦屏中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作为原告的诉讼权利之一,可凭其意思自由支配,但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且撤诉未违反国家利益及损害公序良俗,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阳振兴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84元,减半收取6792元由贵阳振兴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