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103民初11769号
原告贵阳振兴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地址贵阳市云岩区瑞金中路51号怡信数码港一层A1。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冷简移、**,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沙县中奕电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贵州省金沙县鼓场街道长安路237号汇金大厦C栋26楼4号。
原告贵阳振兴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金沙县中奕电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阳振兴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何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