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县森生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东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互助县森生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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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青0223民初1795号

原告:青海东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青海省互助县威远镇红崖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海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互助县森生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县塘川镇双树村3社。

法定代表人:窦生元,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青海东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互助县森生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原告青海东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东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东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64元,减半收取1332元由原告青海东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