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晟管业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凯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国晟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282民初7675号
原告江苏凯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60515496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谈立强,江苏荆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国晟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0515043810。
原告江苏凯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伦公司)与被告江苏国晟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凯伦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现原告凯伦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凯伦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43元,减半收取3122元,由原告凯伦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仇敏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