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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诚规检测咨询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赣0103民初3891号
原告:江西诚规检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抚生路388号国金滨江(1624-162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87289855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西国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199810359835。
被告:***,男,1962年2月2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昌北开发区,
被告:***,女,1962年11月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昌北开发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细芽,江西巨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199610423372。
原告江西诚规检测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西诚规检测咨询有限公司诉称:***生前已与原告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与原告于2012年10月1日签订《聘用协议》,合同期限为5年,原告于2013年3月1日起为***办理缴纳社会保险费。***于2016年11月29日向原告提交《辞职报告》。同年12月5日,原告为***办理办理《辞职人员通知书》,其工资发至11月30日止,并通过网络向南昌市社保局申报系统办理职工减员手续,即停止***参保。因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必须在当月30日之前通过银行转支付下月的社会保险费,所以***的社会保险费交至2016年12月止。***死亡与其履行工作职责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原告与***生前已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于2016年12月21日13时12分29秒至17时12分57秒在南昌市××凤凰××道铜锣湾网咖网吧玩“英雄联盟”,并非在原告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上下班途中”。***受到的人身伤亡系因机动车交通事故侵害所致,其受到伤害死亡与其履行工作职责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原告认为南昌市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案认定的事实有错误,裁决结果不符合法律规定。现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要求1、法院改判南昌市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7年8月31日西劳人仲案字[2017]第075号仲裁裁决;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江西诚规检测咨询有限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证人张某、赵某、王某的证言。证明:***已向原告提出辞职,原告同意了***的辞职,并为其停缴了社保。
证据二、2012年10月1日聘用协议。证明:***与原告2012年10月1日签订聘用协议,期限为5年,经双方协商可以解除合同的事实。
证据三、2016年11月29日辞职报告。证明:***“因本人已找其他工作,不能继续在公司工作,想辞去江西诚规检测咨询有限公司单位工作”,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
证据四、2016年12月5日辞职人员通知、考核合格证书。证明:原告同意与***解除劳动合同,并办理辞职人员通知,赵某、王某、张某、***等人予以证实的事实。
证据五、2012年11月28日“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付款授权协议、2017年8月17日南昌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出具的《证明》、2016年12月22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2017年8月17日***参保时间与停保时间网络记录。证明:原告为***办理社会保险时间为2013年3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7日,后因其要求辞职停保的事实。
证据六、2016年9月至12月份《工资明细表》、2016年9月至12月份银行《业务摘要:EV-工资详细信息》。证明:***2016年11月29日提交辞职报告,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停发***12月份工资的事实。
证据七、2016年12月21日***在南昌市××凤凰××道铜锣湾网咖网吧监控摄像(视颜)照片、2017年4月7日张某出具的《情况说明》、上网记录。证明:***2016年12月21日13时12分29秒在南昌市××凤凰××道铜锣湾网咖网吧上网,至当日下午17时12分57秒离开网吧,并非在原告处工作的事实。
证据八、2017年8月31日西劳人仲案字[2017]第075号仲裁裁决书。证明: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的事实。
被告***、***辩称:西劳人仲案字[2017]第075号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明:2016年12月21日18时2分****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事实,且其对此次交通事故不负责任。
证据二、聘用协议。证明:***于2012年10月1日与原告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有效期为五年,***的死亡时间在合同有效期内,原告与***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经审理查明:两被告是***的父母。***于2012年10月1日入职原告处,担任检测员。同日,***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5年,***月收入为2200元。2016年12月21日18时许,***在交通事故中死亡。
此后,被告向南昌市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认定***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2017年8月21日,南昌市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西劳人仲字(2017)第075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与江西诚规检测咨询有限公司劳动关系确立。原告不服仲裁,诉诸本院,提出如前之诉。
另查明:原告发放***工资到2016年11月,为***缴纳社保截止时间为2016年12月。
本院认为:原告与***签订了《聘用协议》,向***发放工资,为***缴纳社保,原告与***劳动关系成立。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诉称其与***已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原告提供的《辞职报告》上没有***的签字确认,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也不能证明其主张。故原告诉请,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与***劳动关系确立。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江西诚规检测咨询有限公司与***劳动关系确立。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且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到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或办理减、免、缓交手续,逾期不交或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后起计算。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速录员邹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