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屯溪泵阀科技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屯溪泵阀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浙0302民催38号
申请人:马鞍山市屯溪泵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566359637N。
法定代表人:朱顺昌,执行董事。
申请人马鞍山市屯溪泵阀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12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马鞍山市屯溪泵阀科技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号码为,金额100000元,出票日期2016年8月25日,汇票到期日2017年2月25日,出票人温州市胜隆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闽光物资有限公司,出票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马鞍山市屯溪泵阀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包珍珍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白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