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鸿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秦皇岛鸿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王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7民辖终1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鸿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港区杜庄镇北高庄村村北(***杜庄工业聚集区内)。

法定代表人:公丕学,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乡市王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获嘉县产业集聚区第****厂房。

法定代表人:李保庆,董事长。

上诉人***鸿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市王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2019)豫0724民初34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的主要上诉理由是:***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已于2018年12月27日受理上诉人起诉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时间为2019年2月11日,根据最高法院有关规定,本案应移送至***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审理,因此,原审法院不具有本案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市海港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在《产品购销合同》第十四条约定“协商不成的,可在双方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根据该约定,上诉人住所地***市海港区人民法院与被上诉人住所地河南省××县人民均具有本案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纠纷,以不同诉讼请求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起诉的,后立案的法院在得知有关法院先立案的情况后,应当在七日内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合并审理。”***市海港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3日受理了上诉人起诉被上诉人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而原审法院受理本案的时间为2019年2月11日,***市海港区人民法院立案在先,两案又系基于同一事实(合同)向不同法院起诉,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应移送***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合并审理。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2019)豫0724民初348—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安利军

审判员  王玉霞

审判员  李中孝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郭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