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鸿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新乡市王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秦皇岛鸿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724民初348—2号
申请人:新乡市王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获嘉县产业集聚区第二期4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秦皇岛鸿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秦皇岛市海港区杜庄镇北高庄村村北(秦皇岛杜庄工业聚集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791356766Q。
法定代表人:公丕学,董事长。
新乡市王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秦皇岛鸿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作出(2019)豫0724民初348—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因已足额冻结被申请人其中之一的银行存款,故应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07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秦皇岛鸿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10×××07的存款28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