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724民初348—1号
申请人:新乡市王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获嘉县产业集聚区第二期4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秦皇岛鸿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秦皇岛市海港区杜庄镇北高庄村村北(秦皇岛杜庄工业聚集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791356766Q。
法定代表人:公丕学,董事长。
新乡市王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秦皇岛鸿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秦皇岛鸿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8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秦皇岛鸿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8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