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兵1201财保22号
申请人:伊吾县海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密市伊吾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235802344862。
法定代表人:于国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海昊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MA753X3R0C。
法定代表人:刘文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伊吾县海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海昊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 508 12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伊吾县海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海昊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 508 12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伊吾县海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汤 建 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理 杨 子 纬
书 记 员 柯 苗 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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