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823民初315号
原告:***,男,1983年11月13日出生,回族,青海省天峻县新源镇人,现住天峻县。
被告:**,男,199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充市人,现住青海省德令哈市。
被告:青海昊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德令哈路135号1幢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MA753X3R0C。
法定代表人:刘文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海昊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二被告已履行给付租赁费24053元的义务,现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1.00元,减半收取计200.5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昝 奇 杰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才让山知
书 记 员 拉 群 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