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525民初228号
原告:贵南县金盛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525MA7524YJ8F,住址青海省贵南县茫曲镇河洲村曲布藏路。
法定代表人:周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会,青海磐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MA753X3R0C,住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德令哈路135号1幢9号。
法定代表人:刘文明。
原告贵南县金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贵南县金盛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5日以被告公司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南县金盛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且申请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南县金盛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贵南县金盛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卓玛本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朋毛吉
书 记 员 浪关加
本裁定适用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