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昊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青0104执3651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宁市城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劳人仲案字(2023)500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269005.63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变更执行标的额为265180元,后被执行人自动向申请执行人转款265180元,现本案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3)青0104执3651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